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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的规定

时间:2018-08-03   作者:www.0769xgcx.com  【原创】       阅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 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为贯彻落实好该项政策,市局明确以下几点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抵减的费用为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2011年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而税控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不属于可抵减范围。税控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金税盘、报税盘、税控盘和传输盘。各分局应认真学习文件,加强对政策的宣传,确保纳税人及时了解并正确执行该政策。
 
   二、增值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税额中全的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防止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既作为扣税凭证进行抵扣,又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现明确,对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认证,对已认证抵扣的,应在抵扣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纳税人申报抵减税款的,应在抵减税款当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分局报送《二项费用抵减税款情况表》(见附件1)及二项费用发票复印件,主管税务分局应认真审核其填报内容,重点审核其是否重复抵减以及抵减金额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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