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商事登记分支机构登记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一、登记条件要素
(一)分支机构是指企业在其主要经营场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二)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四)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二、登记事项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
三、设立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四、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参见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第6项)。
(6)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五、注销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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