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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个体工商户商事登记指南开业登记

时间:2018-07-21   作者:0769xgcx.com  【原创】       阅读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下属工商所办理个体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提交文件,申请开业登记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无法提交上述产权证明的,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由业主和经营者提交承诺书,分别承诺对该场所承担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用途的,还应提交载有经营者已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承诺与证明内容的场地登记表。
  (4)《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
  (5)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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