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新公司成立后新办税务登记
一、办证对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申请资料
(一)单位纳税人的设立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文书编号:210101)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体经营纳税人的设立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文书编号:210102)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5.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三)临时经营纳税人的设立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文书编号:210103)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及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国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受理、审核、核发税务登记证件。非当场办结的,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国税部门的《税务登记证件领取通知单》到分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五、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注意事项
领取税务登记需按规定交纳工本费(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为3元/本、副本内芯为2元/本、副本封套为3元/本,共8元/套)